蔬菜、蛋包装不超过3层!这项标准4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标准宣贯实施,开展监管执法,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尽快开展对标达标自评、合理选用包材、规范包装设计。同时,倡导消费者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理念,不选购过度包装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总局令第89号!5月1日起施行
为充分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及《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不断夯实计量基础性制度,切实有效降低新技术适配成本,积极应对数字化转型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计量保障。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流程工作要求。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优化整合,确保新型计量技术规范及时制定并有效实施。二是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并将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部纳入规制范围,打破传统壁垒,实现统一管理。三是推动国内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协同发展。首次明确要求将世界各行业领域广泛采用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纳入计量技术规范,提高测量结果可比性,有效降低国际交流与互认成本及产品服务技术适配成本。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四是增强计量技术规范制度供给。规章不再统一规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涉及的公文、表格样式,改由相关文件根据现实技术需求作出具体要求并及时调整。明确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且实施效果良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修订出台《办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改革创新计量技术规范管理模式,巩固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创新发展的计量技术基础设施,为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稳定高效的计量技术服务,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来源:市说新语

重磅 |《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来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正确引导消费,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和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指南》发布前,原有保健食品标志规定对图形比例、颜色标准等具体内容未作详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志标注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征求了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意见,研究制定《指南》作为规范标注的指导性文件。《指南》中保健食品专有标志图形、颜色与原规定原则保持一致,明确了保健食品标志框架、图形比例等内容。基于美观性、实用性相统一原则,优化标志中图形和文字细节要求。标志沿中间线呈左右对称结构,视觉效果均衡,考虑“保健食品”书写特点,在保持四字宽度的基础上,确定每字样高度及宽度比例,并明确印刷颜色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指南》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可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广告中使用保健食品标志;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保健食品产品运输箱、中转箱等包装材料上规范使用保健食品标志。稿源:特食界

《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为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液化石油气瓶阀》(GB 7512-2023)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针对当前燃气安全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隐患,新标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一是禁止气液双相瓶,只允许单纯的气相瓶或液相瓶。鉴于液相瓶风险较大,只规定了50kg一种规格;二是完善气瓶钢印信息。钢印信息必须包括制造商、允许充装量、制造年月和设计使用年限等重要信息,并要求印制深度不得低于0.7mm,便于使用者日常识读和满足监管要求;三是增加电子识读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写入了气瓶的关键信息,包括产品信息、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型式试验证书等。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电子识读标志判别气瓶真伪;四是统一气瓶瓶身颜色。为便于识别和管理,规定气相瓶瓶身为银灰色,液相瓶瓶身为白色;五是提高质量追溯信息要求。标准要求气瓶制造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每只产品的相关信息。这两项标准的出台实施,将为保障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应用和监管执法等工作,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瓶阀行业从生产、销售、充装和使用等多个环节全面落实标准要求。信息来源:市说新语
两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发布,主要变化在这里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2023年第6号公告,发布8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其中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2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据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制定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参考国际相关法规和通行做法,标准制定修订过程充分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两项新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相比较老版标准有哪些变化?特食Sir对此进行了梳理。婴幼儿配方食品为适应行业内新出现的产品类型,新版的GB 23790-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代替了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内容,细化了生产过程特殊技术管理要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的配套解读材料,新标准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厂房和车间、杀菌设备、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等关键技术要求。标准实施过渡期为1年,将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实施。标准主要变化1、标准适用范围:为了适应行业发展和新产品创新需要,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内容;2、厂房和车间:细化了不同作业区举例,重点增加了粉状和液态婴幼儿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3、设施与设备:杀菌是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工序,增加了生产过程中各类杀菌设备应符合杀菌工艺的基本要求,以及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无菌灌装和灌装后热力杀菌的评估要求,特别规定了灌装后杀菌设备的热分布测试要求;4、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分别规定了粉状和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特殊技术要求等。特食Sir注意到,在某电商平台的婴幼儿液态奶热销榜中,排在前十名的均为国外企业的产品,涉及雀巢、美赞臣、雅培,且销售渠道大多不是官方旗舰店。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保质期相对婴幼儿奶粉要短一些,一般为12个月。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科学技术部主任阮光锋表示,价格的不同主要是销售渠道造成的,液态奶保存相对难一些,水分多的产品更易滋生细菌。特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23)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的修订,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标准主要变化1、厂房和车间:增加无后续杀菌(或灭菌)和有后续杀菌(或灭菌)操作区域的不同规定,规定了清洁作业区的环境及动态控制要求和准清洁作业区空气沉降菌的要求;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婴儿和重症病人对特定致敏物质高度敏感,如果产品致敏物质控制出现偏差,极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调整并明确了对致敏物质原料贮存的要求;3、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增加应遵循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有关原则,建立并有效运行严格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要求。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附一图读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标准宣贯实施,开展监管执法,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尽快开展对标达标自评、合理选用包材、规范包装设计。同时,倡导消费者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理念,不选购过度包装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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