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知识产权局调研衡阳、湘潭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
10月13日至14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段志雄一行先后赴衡阳、湘潭调研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工作。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艳娥,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丁诚,以及衡阳市、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参加调研。调研组考察南华大学药物设计与研发实验室、肿瘤分子生物学与标志物实验室、激光应用创新研究院,召开高校工作座谈会。段志雄与南华大学党委书记高山共同为南华大学“高校知识产权中心”揭牌。在湖南科技大学,调研组参观“海牛楼”,听取“海牛”项目组首席科学家、我国第一台深海钻机发明人万步炎教授的介绍,建议高校建立专门的专利数据库、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人才,为科研团队提供保障。座谈会上,湖南科技大学党委书记唐亚阳感谢省知识产权局大力支持学校发展,表示将进一步发挥湖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为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做好服务。调研组还考察湖南工程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工作,对该校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将科研与知识产权转化和中小企业紧密结合的做法表示赞赏。湖南自2018年起开展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旨在引导省内重点高校建设知识产权中心,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制度,推动高校创新成果产业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从知识产权战略专项经费中投入1850万元,支持12所高校建设知识产权中心。4年多来,全省12所试点高校通过许可、转让和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转化金额超过40亿元。在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组织实施中,省知识产权局还安排1300万元对15所专利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进行了奖补,进一步激发我省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积极性。(供稿:知识产权运用处 周广宇)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红网时刻新闻9月26日讯(记者 吴公然) 9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条例全文: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促进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增强学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造发明能力。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开展先行先试,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机制,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体系。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第二章创造和运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第九条鼓励企业、学校、科研机构、个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增加原创性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创新联合体,布局专利池,参与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并公布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立项前的知识产权评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知识产权导航机制,定期发布导航成果,为区域发展定位、重点产业规划、企业重大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提供指引。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公益性知识产权导航工具的开发,促进导航成果服务应用。鼓励企业、学校、科研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知识产权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加强农业领域关键技术专利、区域品牌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布局,推动区域品牌商标、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第十三条鼓励拥有技术类科技成果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个人在知识产权申请前对其技术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科学技术项目,应当在知识产权申请前对其技术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等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促进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第十五条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可以与职务成果完成人就知识产权使用、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担保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许可信用保险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适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第十七条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原创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第三章保护第十八条本省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企业自治与行业自律、公众诚信守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理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执行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省际间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执法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合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知识产权流转、侵权监测与识别、取证与存证等方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创新。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布局。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平台作用,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保护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成立的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引导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优良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依法查处假冒授权品种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依申请调解侵权纠纷。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加快品种分子检测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和脱氧核糖核酸(DNA)指纹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健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在线教育、远程办公、智慧医疗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交易规范,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交易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指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做好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和防范侵权风险。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依法查处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机制,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监督,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第三十一条对专业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以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鼓励依法成立行业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第三十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第三十四条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并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二)公开知识产权投诉受理、处置的程序和规则;(三)公开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和申诉规则;(四)完整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维权机制,不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和发布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和流程,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指导、维权咨询、信息共享等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或者服务业集聚区,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服务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发展,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服务等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鼓励高等学校建设知识产权学科,重点建设知识产权国家一流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职称评价和职称评聘制度,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的贡献程度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机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制度指引,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加强专家库建设,为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支持。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和水平。第四十二条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侵权风险等作出评价。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活动。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科学技术等部门完善技术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审查规则。省人民政府商务、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向境外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属于国家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外资并购项目,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突发事件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并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机制。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行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全国工商联2022年1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直面市场需求和群众关切,聚焦突出问题、明显短板和发展关键,坚持一个一个行业抓、一类一类产品抓,着力打通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堵点,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化解一批民生消费领域质量痛点,更好支撑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更大力度保障优质产品、工程和服务有效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质量供给与需求更加适配,农产品食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消费品优质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工业品质量稳步向中高端迈进,建筑品质和使用功能不断提高;生产性服务加快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二、推动民生消费质量升级(一)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食品供给。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广应用缓释肥、有机肥和高效低风险农药。完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强化米面油等大宗粮油产品和蔬菜、果品、木本油料质量保障。着力提高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竞争力。加强冷链食品监管,严格排查管控涉疫食品,防止脱冷变质的冷藏冷冻食品流入市场。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严控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等安全风险。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以及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进地方特色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继续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林草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增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用品适用性。围绕特殊人群消费品发展需求,加大人体工效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力度。深入推进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提高校服、玩具、文具和婴童用居家防护、运动防护、助行骑乘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推动适老化产品发展和智能应用及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提高轮椅、助行机器人等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化程度,丰富助视、助听和辅助阅读类产品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日用消费品升级迭代和文体用品创新发展。加强数字化试衣、智能服装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大力推动服装、鞋类产品、羽绒制品等领域产品质量分级。提高清洁类家电产品的消毒除菌、清洁净化性能,提升厨房电器一体化、智能化和能效水平,发展便携式小家电。严格家居装饰装修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提升厨卫五金、人造板等零部件及材料质量。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和应急物资质量水平。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加大健身器材和运动用品优质供给,提升音乐、舞蹈、美术用品质量水平。提高首饰、艺术陶瓷等工艺美术产品和丝绸刺绣、文房四宝等传统文化产品创作设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进一步完善建筑性能标准,合理确定节能、无障碍、适老化等建筑性能指标。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探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和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质量不合格和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产业基础质量竞争力(五)提高基础件通用件质量性能。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提升轴承、齿轮、紧固件、液气密件、液压件、泵阀、模具、传感器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稳定性,延长使用寿命。加快设计、制造工艺软件国产化应用,推进电子设计自动化参考架构标准化,研发高端芯片关键装备和仪器。加强高端仪器仪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设备精度、稳定性和标校技术水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材料质量保障能力。提高通用钢材、航空铝材、基础化工原料、水泥、平板玻璃等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加快冶金、化工、纺织、建材、林产工业等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易燃危险性的工业原材料出厂质量安全控制和抽检。实施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稀土、石墨烯、特种合金、精细陶瓷、液态金属等质量性能,加快先进半导体材料和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标准研制,加强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升装备产品质量可靠性。提升电子装备、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加快数控系统、关键功能部件、整机、系统集成方案升级和推广应用。加快标准升级迭代,主粮作物收获机械、拖拉机平均故障间隔时间指标分别提高到80、250小时以上。突破工程机械稳定性设计、控制和传动系统关键零部件制造工艺技术,推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和非公路自卸车等平均失效间隔时间比现行国家标准提高60%以上。提升电动交通工具和电池驱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安全可靠性。完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推动桥式、门式起重机设置不同形式高度限位装置。加强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优质发展(八)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质量。提高移动通信终端、可穿戴设备、超高清视频终端等数字产品智能化水平和消费体验。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高5G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要求,强化IPv6在物联网产品和系统的部署应用。构建云基准测评体系和云服务能力评估体系,提升云计算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动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等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链条改造,鼓励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共享化生产等新模式。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围绕新材料、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数字技术等前沿领域开展标准研究和验证。加强系统融合、时间同步、仿真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的环境感知、决策和安全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促进平台企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构建形式多样的线上消费场景,探索人机互动新模式,提升网络消费体验。督促平台企业强化平台销售和直播带货产品的质量管控和追溯,依法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切实维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深入推进农产品出村进城和“数商兴农”。推动出行服务领域平台企业持续改善用户体验。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促进服务品质大幅提升(十一)引导居民生活服务高品质发展。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完整社区、活力街区建设。加强家政服务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母婴护理、家政培训标准,推动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大力推进家政进社区,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健全物业服务标准体系,推广电梯“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规范家居服务市场,提升家装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推进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快递“最后一公里”投递服务能力。提振餐饮消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鼓励餐饮企业丰富提升菜品、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经营模式。发展多样化、优质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大力整治“不合理低价游”,持续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提高生产流通服务专业化融合化水平。加大涉农金融服务供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发展绿色直接融资,持续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加强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中的依法合规和标准化应用。推动物流网络化一体化发展,加快城市配送绿色货运、冷链物流发展,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广标准化、集装化、单元化物流装载器具和包装基础模数。培育一批制造服务业新型产业服务平台或社会组织,鼓励其开展协同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持续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结果通报。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提质升级。健全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和相关标准,组织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实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按年度提出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推动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集成化办理、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宣贯。督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资费标准等信息。(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以质量变革创新推动质量持续提升(十四)强化科技创新对质量提升的引领作用。建立科技创新政策和质量政策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部署实施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科技项目,加大科技研发计划对质量提升的支持力度,重点面向影响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短板问题开展质量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推动质量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和实现产业化应用。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与质量管理融合发展,提升质量精准化控制和在线实时检测能力。(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加强对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激励引导,发挥中央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着力解决产品性能和品质档次“卡脖子”、“瓶颈”问题。强化跨部门、跨领域协调推进,促进设计、材料、工艺、检测、应用等产业链上下游标准衔接。加强食品农产品追溯码、物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广应用。支持产业链“链长”、“链主”企业和“领航”企业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加强国家、区域、产业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综合运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要素资源实施精准服务。加强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建设,服务各类市场主体更加公平、便捷获得标准信息资源。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会协会积极参与,强化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帮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判应对和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优化出口商品和服务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商标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支持打造区域品牌。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大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加快农业品牌精品培育,推动在化妆品、服装、家纺、电子产品等消费品领域,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原材料领域,以及家政、旅游、文化、休闲、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高端品牌。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提升劳动者质量素养。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发挥各级工会和团组织作用,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体系,提高家政、养老、育幼等领域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实施保障(十九)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各地区要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鼓励企业加大对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企业质量提升活动中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制定质量竞争型产业分类,加强质量统计监测。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服务承诺兑现和消费争议解决,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平行进口车“三包”责任相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平台,制定实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联动机制,强化国家和地方之间统筹协同、互动互补。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网络市场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管检测体系,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倡导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组织等加强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及其负责人质量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推动企业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公开质量承诺,严格履行缺陷召回、质量担保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团体标准“领先者”行动,广泛开展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和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鼓励地方在产业集聚区创新激励举措,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做好中国质量奖和各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先进质量管理经验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强化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督查激励,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作为建设质量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质量奖励、示范、督查激励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解难若干措施
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困难明显增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为此,制定以下措施:一、精准推送政策。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门户网站作用,优化完善“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汇集各类计量助企惠企政策,为企业提供权威计量政策解读,打造个性化计量政策匹配服务。完善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组织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选派来自各专业领域的优秀专家,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计量政策,提高计量政策知晓率和惠及面。二、减免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计量检定、校准费用实行阶段性优惠,可以采取减收、免收、缓收等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计量检定校准需求“欠费不欠服务”,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三、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各地开设中小企业计量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申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的,最大限度降低审批时限,并根据企业需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帮扶。对中小企业有计量标准器具建标考核需求的,指派专人上门进行指导,加快审批进程,并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费用予以减免。四、加大帮扶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中小企业实际计量需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把脉问诊”。鼓励各地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了解中小企业计量困难和诉求,帮助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计量差异化举措,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计量实际难题。五、融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计量中小企业伙伴计划,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大型企业建立计量协同创新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计量支持,向中小企业开放计量实验室,推动计量要素共享,促进计量技术资源开放,降低中小企业计量创新成本。六、促进稳链稳企。充分发挥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作用,推动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发、计量测试、计量资源共享、计量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技术服务。完善产业计量测试平台建设,推出“计量促进产业发展”系列课程,打造计量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平台,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复工达产。七、开展案例征集。开展“计量测试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优秀案例征集活动,总结一批计量测试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典型案例,形成一批中小企业可复制、可推广的计量测试服务成果,推广一批适用不同场景和计量助力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计量测试服务。八、助推节能降碳。鼓励各地组织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碳计量中心、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能源计量和碳计量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计量节能改造,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和碳计量体系,助推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实现低碳绿色发展。九、加强业务培训。深化中小企业计量人才培训,推出系列“企业计量微课”线上课程,采取线上线下等各种途径,从计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规范、测量管理体系等各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计量知识培训,加快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中小企业计量人才素质能力和职业技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计量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计量纾困举措,推动计量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有关工作进展和总结请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省级市场部门报送材料方式:“总局工作门户”一“公文交换系统”一“上报公文”一“发送”一“计量司”)联系人:计量司徐卿010-82261794附件: 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解难若干措施.doc
《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支撑计量治理能力,释放计量服务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计量是关于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是保证国家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计量是国家一体化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计量事业得到快速发展。随着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迅猛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对计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计量领域,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常数化、量传溯源扁平化变革和数字化转型的加快发展,也急需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实现突破。 计量技术委员会是计量工作的重要支撑,是由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是我国计量事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力量和专家人才队伍,其核心任务是组织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技术规范是测量活动中量值传递溯源、计量器具评价的方法、程序、判定等的技术依据,是测量活动的重要技术支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当前还存在计量技术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充分、计量技术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制定测量的技术方法和规则,从而使计量在与测量活动相关的应用场景中,解决“测不出、测不全、测不准”的问题,促进计量技术规范的广泛应用,支撑我国科技自立自强、产业转型升级和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为不断夯实计量技术基础,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确定了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总体思路,并充分听取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4个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的意见建议,完成了《指导意见》的编制工作。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章节,主要包括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发展理念、阶段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及坚持“加强统筹、规范管理;创新突破、改革引领;需求牵引、提升供给;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确定了计量技术员会建设的中远期目标。该部分是针对技术委员会的任务和作用、面临的发展形势、现实的需求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当前计量技术委员体系建设还不健全,协同发展机制尚不完善,基础能力建设仍有欠缺,国际化水平有待提高,体现在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供给能力和质量不足,与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有差距。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创新、更新理念、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管理、提升能力来解决,从而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是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重点任务,按照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中远期目标,紧密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接新兴计量领域、新型计量器具和新研计量技术发展趋势重点部署了四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包括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技术员会基础建设、提高计量技术委员会供给质量、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国际化水平。这些目标的实现和措施的实施,需要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各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秘书处的共同努力,履行好自身职责,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工作制度等予以落实,同时也需要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第三部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科学制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计划,争取经费支持。二是加强统筹协同,加强政策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确保各计量技术委员会间的工作协同。三是加强示范推广,及时梳理和总结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和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计量咨询、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推动计量技术规范在社会的广泛应用。通过这些保障措施,确保《指导意见》的深入实施,落地见效。 三、《指导意见》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提出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创新举措,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化了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定位。计量技术委员会要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熟悉国际计量规则,紧贴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法治管理的实际需求,研究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的规划体系框架,加强计量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同时,要进一步发挥计量技术委员会专家团队智库作用,为政府计量管理提供计量技术咨询和政策建议。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开展对社会的计量咨询、科普宣传和计量知识传播,推动计量技术规范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增强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是确立了计量技术委员会“大计量”工作格局。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用“大计量”的思维和理念去布局。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共用、协调配合、协同推进的计量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确保国家、部门、地方(区域)计量技术规范协调一致。另一方面,要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体系的开放性和透明度,鼓励全社会各方计量技术资源和力量共同参与。 三是明确了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主攻方向。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将面向实际应用、面向量传溯源全链条、面向计量参数和方法,拓展计量技术规范领域和范围,开展前瞻性计量学基础研究,加强人工智能、高端测试设备、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计量方法研究,提升面向远程、动态、在线、极端量、复杂量校准和法制计量监管等方向的计量技术规范供给,填补空白,强化计量技术规范对关键领域的技术支撑。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与国际接轨水平。 四是指出了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效能的根本路径。在组成结构上,要进一步提升委员会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和先进性;在职能发挥上,要强化委员会主体责任,发挥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以及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职责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履行好应尽义务;在监督管理上,要完善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管理规则,分级分类加强委员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委员会工作的社会监督,激发技术委员会动力和活力,不断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相关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 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2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完善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审议重大质量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质量强国建设重大问题,部署推进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国“质量月”活动等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组成人员组 长:王 勇 国务委员副组长:罗 文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王志清 国务院副秘书长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成 员:毛定之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赵泽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张雨东 科技部副部长徐晓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张春生 民政部副部长左 力 司法部副部长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张小宏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伟平 水利部副部长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杜 江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宋元明 应急部副部长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彭华岗 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张际文 海关总署副署长王道树 税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盛来运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邓波清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吴曼青 工程院副院长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胡文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 伟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黄 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三、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参加。(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质量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8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引领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计量创新和发展
2021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计量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国中车集团及各子公司深受鼓舞,《规划》的颁布必将引领我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计量快速发展,我们要紧紧抓住《规划》出台带来的发展机遇,认真学习和贯彻《规划》提出的要求和任务,以中车计量理化考鉴委和国家高速列车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为抓手,秉承中国中车发展战略,坚持“国家需要至上、产业发展至上”的工作原则,以服务和支撑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为使命,建设服务于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科技创新的计量测试保证体系,带动和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一、以《规划》为指引,提升轨道交通装备产业计量保障能力 《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提升交通运输计量保障能力,面向我国铁路运输等领域重大工程、重大装备、重要运营线路计量需求,开展交通一体化综合检测、监测设备量值溯源和保证技术研究,开展智慧计量技术攻关与先进测量装备研发,持续提升计量对交通运输的技术保障能力,服务智慧交通建设;加强铁路交通等领域相关计量测试技术、测试方法研究,研制相关测试设备。 轨道交通装备产业计量工作将以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为主线,沿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路线展开从量值传递方法、专测设备研制、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全寿命计量测试服务、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探索等不同领域的研究,加大科研自主创新力度,推进计量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轨道交通装备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保障能力,推动整个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攀升。 二、以《规划》为契机,提升计量工作在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中车是全球规模最大、品种最全、技术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产品覆盖机车车辆、动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及环保设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销售、租赁与技术服务,具备凝聚行业优势和打造具有全球产业竞争力的条件。“中车制造”产品已遍及全球六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过去的十几年间,高速动车组系列产品成为中国向世界展示发展成就的重要名片。国家轨道交通装备的全面发展离不开计量工作的技术支撑,所有轨道交通装备研发、制造技术和产品质量特性,都建立在大量试验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基础之上。计量技术是保证测量准确度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在研发、设计、试验、生产、质量控制、客服和运营的各个阶段,即在轨道交通装备全寿命周期,其技术性能是否达标,质量是否可靠而稳定,安全是否有保证,都要根据各种测量数据来评估和决策。 因此,我们将以《规划》颁布为契机,提升计量工作的技术地位和基础性作用。一是高度重视计量工作,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及时研究制定支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计量发展的重点目标和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的计量服务与保障体系。二是鼓励并支持对各子公司计量技术部门的投入,推进计量技术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科技创新,保障中国中车各子公司计量组织架构完善、资源配置合理、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强计量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打造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技术过硬的技术管理团队,培养、引进熟悉产业发展状况、了解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具备行业话语权的专业领军人才。 三、以《规划》为指导,推动轨道交通装备产业计量工作落地见效 《规划》的出台,对促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计量技术进步、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中车集团将以《规划》为行动指南,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聚焦国家高速列车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和企业内部计量管理体系完善等重点项目,建立覆盖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并具有前瞻性的计量保障体系,确保轨道交通装备产业计量工作落地见效。 (一)开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分析 深入分析高速列车、机车、货车、城轨等各产品的产业发展现状和重点任务,聚焦当前突出存在的短板、瓶颈和困难,查找“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的痛点难点,明确计量测试需求,系统梳理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品研发、设计、试验、生产、质量控制、调试、检修等全寿命周期的参数量值溯源现状,研究其相关试验、测试设备的量值保证手段和量值保证方案,引领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技术发展方向。 (二)加强产业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密切跟踪当前世界科技进步和其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开展前瞻性计量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储备。加快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专用计量测试技术、方法研究,填补新领域计量测试技术空白。深入开展振动噪声、电磁兼容、电气传动等专业试验技术研究;开展新型复合材料和磁浮领域试验技术研究。 (三)加强产业专用测试方法和设备的研究 围绕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产业专用测试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聚焦精密化、自动化、智能化、集成化、经济化、非接触化和多功能化发展方向,开展在线计量以及微观量、复杂量、动态量、多参数综合参量等相关的测试方法的研究等。 (四)加强测量过程控制和测量设备管理 计量工作积极融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品研发、设计、试验、生产、质量控制、调试、检修等全过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测量过程的控制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完善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计量数据融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引导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在研发阶段建立计量性设计的概念,制定全面系统的计量保证方案,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测试资源,加强测试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加强加工、组装、试验等特殊过程在线监测,解决关键计量测试技术难题。 (五)开展产业计量测试服务 面向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上、中、下游,围绕产品研发、设计、试验、生产、质量控制、调试、检修的计量测试需求,开展从关键参数测量、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产品测试评价到系统方案集成的全过程计量测试服务,提升产品全寿命周期计量保障能力和全产业链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加强计量测试数据的积累、分析和应用,推进产业过程的数据化和智能化。充分发挥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协同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 (六)构建集团公司内的共建共享机制 积极做好中国中车考鉴委对计量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高速列车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牵头带动作用,构建起计量测试工作共建共享机制,把计量检测工作嵌入到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中。实现产业计量服务管理、解决方案管理、产品管理、需求管理和咨询管理等业务功能。聚焦产业发展测量测试问题,加大联合科研攻关和测试服务。打造开放式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推动计量测试资源聚集、开放、交流、共享,实现计量测试资源优化整合和高效配置。 (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针对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存在的共性和关键计量技术难题,组织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组织开展联合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技术交流对接,做好高速磁浮、碳纤维复合型材、智能检测与全寿命周期研究等领先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研究和技术转化,建立“技术需求─项目合作─人才培养─成果落地”“学术会议─聚智竞赛─人才引进─项目转化”聚智创新工作机制,推动计量测试技术和产品向产业的转化应用。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军相关链接: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有这些变化!
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有这些变化!增加“储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主管部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为三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全面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在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法针对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规定了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制度,建议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这一制度已实施几年,是有成效的,因此,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规定。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明确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禁止性行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应当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中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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